关于恐怖主义的联想

刚才看了一段《面对面》,嘉宾是一位参加84年打出“小平您好”横幅的学生张鋕。

其中说到他们当年如何把自制的横幅偷偷带入游行队伍,只用了很简单的手段而已。

现在看来,当年的安全保卫措施很不可靠,如果是恐怖份子这样把武器带进去怎么办?

还好那时的中国是很安全的。

不过现在也很安全,只要随便看看车站机场的安检就知道了。

想想在莫斯科的南南一天三检的遭遇,大概就能体会到,对于国家和人民来说,安全就像是健康一样,也许只有在失去的时候才能真正知道它有多可贵。

BTW:虽然国内没有国外那样的恐怖事件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然而却有自己造成的不安全:《广西浦北长岭烟花爆竹厂爆炸

BTW2:yili和zippo还算很幸运啊,刚得到消息《今年年底鼓浪屿景区开始收取门票

反恐的胜利?

今天的新闻说西班牙反政府分裂组织“埃塔”的头目被抓了。

然而世界各地的恐怖活动还是没有停过。

几乎每天–特别是伊拉克和巴勒斯坦–爆炸声都没有停过。

据说在那个埃塔头目家里搜出大量武器……

据说埃塔组织严密,大概很快又会有新的头目被选出吧,像亚辛S后的哈马斯,虽然那个接班人也S得很快……

政客们的胜利之路漫漫啊。

人民……永远是失败者。

BTW:改了一下,好像比较8厚道了。-_-|||

再说司法解释

俺得坦白,昨天那篇POST用的题目有哗众取宠之意。

其实这个司法解释相比原来《刑法》中的内容,只是加强了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以及对量的规定作了具体化。并没有更多的增加。

问题在于联系之前的几条新闻: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拘留、在家上网访问了色情网页被拘留、在车站被检查出笔记本电脑中有色情记录而被拘留……

这几个月来被关或关过的网站几乎都主要不是或不仅是因为色情内容……

那些为色情网站做广告的大网站好像都没什么事……

那些经营色情短信、声讯电话的运营商们也不过是敌进我退而已……

至于嫖娼这种事……像“天上人间”这样的地方不是老百姓能去得了的……

BTW:参考《别了,维纳斯

嫖娼有理,AV有罪

本文本来是节前准备刨的一个大坑,不过那天写了个开头就没时间写了,只好作罢,现在有空就把它续完吧。

“回贴不看贴”(注意:不是“看贴不回贴”)是一件非常可耻的行为。所谓“回贴不看贴”,其实应该说是“回贴人自以为是地对贴子作出错误的理解后乱回贴”–比如CSDN的某些人。

不过我不久前也犯了一个差不多这样的错误。

此事源于我看到了一个对某司法解释进行批判的贴子,当时我并没有去考证那个司法解释就在后面附和(虽然我这个回贴算是看贴后回贴的,但是没有去核实此贴所说的内容),并转到CSDN上去:《传播色情图片厉害还是卖淫嫖娼厉害?》。

而这个司法解释是与从几个月前开始的,轰轰烈烈的,到现在都没停过的整治网络色情的运动。九月初(不过我是因为为了写这个POST才刚知道的-_-|||)最高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仔细研究这个司法解释之前,我看到那个贴子中说到:

逛色情网站复制了图片或其他什么东西、在色情网站上留言,直到开设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将会判三年以上直到无期徒刑。也即是从此往后,如果你是在中国、你一时心血来潮,在手机或网上与异性调情,或是向朋友发了与性有关的短信,那么,你得记住:你已经是一个罪人!

我立即想到以前看过的一种说法(又是“最坏的恶意”-_-|||):先将你置于违法的状态下。这样就可以在因为其它不可告人的原因需要办你时得到充分的借口。

因为按此贴的说法,可以说所有的网民都是违法者,就算你从来不上色情网站,也照样有很多别的网站上有色情网站的广告链接,可以说,只要是上过网的电脑,基本上都会有它们留下的记录,这足以将你置于违法的状态。

但是为了写本文,我仔细地看了一下那个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法律。结果发现此贴言过其实。

其第一条就明确说明了,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对应的《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内容如下: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就是那个贴子里所说的“重罪”,而且还必须是“情节严重”以上。在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中说明了,超过“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才能算情节严重。特别司法解释中的“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说明,实际上就将大多数人排除在外了。所以原贴是夸大其辞。

但是有一点,原贴说得对–就是它的题目。

因为虽然说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网民的“犯罪”并没有原贴说的那么严重,但也绝对是比卖淫嫖娼要重。

注意此司法解释的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的第一条第一款的下面两项: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这个标准并不高,估计大多数上网的电脑的Internet Cache都能达到。问题的关键在于“复制”和“传播”。浏览器为改善访问速度,自动保存在Cache中的内容算不算“复制”?如果把笔记本电脑借给别人,别人从Cache里COPY了内容,算不算“传播”?

我们还是很不幸地被置于违法状态下了。

所谓的《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内容如下: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是司法解释的第六条之(一):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这点也是很容易就犯的。网站要发布什么内容,什么广告不是我们能决定的,我们也不能保证绝对不会不小心点到那些广告(现在的网站广告都恶心,总是故意放在很容易被不小心点到的地方,以增加广告收入)。

OK,各位网友们,最高两年有期徒刑在等着我们,看来不能再上网了,还要把电脑格掉重装,并且还要记得把浏览器卸载掉,这样才比较安全。

传播色情图片的确比卖淫嫖娼厉害!!!

因为卖淫嫖娼不算犯罪,至少在《刑法》里是没有相关的条文,其中只有“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其中与“卖淫嫖娼”有关的只有一条: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其它“自愿”性质的卖淫嫖娼行为只是违法,而非刑事犯罪,大多数情况下,罚点款就没事了。

结论就是:大家都嫖娼去吧,别看AV了。因为“嫖娼有理,AV有罪”。

BTW:补充《再说司法解释

长假第一天

graceJJ已经飞到太平洋上了~~~~

shari在苏州拍结婚照~~~~~~~~

yili和zippo两个小闷骚现在不知道见到cynthia没~~~~~

八卦帮众的刺猬、色色和restart都不知道跑哪里HAPPY去了~~~

MSN上除了空闲的大叔我以外,就只有忙着期刊的JONI、没有休息的管理员大叔和忙着筹办婚事的阿土(说是采购家居,怎么会在线呢?)~~~~~

下线……

干活去……

贴图

MSN里一干人等全部疯特了,七个宁的ID全是“大叔”。-_-|||

趁节前把上次森林公园的部分PP贴出来(另一部分在黑社会那里)。:P

森林公园的PP

BTW:刚接到graceJJ的电话,JJ明天就要跟JF走了~~~~~~

中华部落阁上海站第四次公开活动–9.26森林公园

[出场人物篇]黑社会的打手黑社会-Odie Robin左起:黑社会,打手,美女苏苏,快乐的大虾大虾与黑社会互拍黑社会连小朋友都8放过,够黑!^O^美女Shari

[红烧鱼风筝篇]大风筝就是大风筝,需要大虾和刺猬两个人才能举起来终于上去了别人的小风筝在我们的红烧鱼旁边相形见绌放太远了,差点掉树林里

[跑马圈地篇]看黑社会的马上英姿大虾与美女并驾齐驱Shari和Cyndi(874那个养马滴把cyndi挡住了)高论(东方蜘蛛)和打手

[上了贼船篇]左起:两个美女,大虾,不知名GG,cyndi,苏苏,美女,刺猬,高论注意那个在高论和刺猬前面的美女^O^终于可以从贼船上下来了上了另一艘贼船(依次为:高论,大虾,打手,Shari)

[外一篇]
[生日腐败篇]某宁又过一次20岁生日(偶为什么要说又呢?)许愿(左起为:yili, lolo)

[外二篇]
SHARI的文字报道
Odie Robin拍的照片

将八卦进行到底

不管要不要在这里谈技术,这里都会是大叔最重要的八卦阵地。^O^

BTW:每日一博的规矩将不再被严格遵守。

BTW1:GraceJJ明天就要出发了,以后有时差了,抢头坑就更困难了。:(

BTW2:Shari也要去北京了。:(

BTW3:8过还是要祝福你们。^O^

BTW4:明天放假喽,偶喜欢!!!YEAH!!!

BTW5:先刨一个小坑,把手上的事干完,有空再来刨大坑。:P

BTW1711:宁都跑光撩,大坑不刨撩。节后再说。^O^

两难

本来我申请这个BLOG就是准备谈技术的,但现在的发展情况却由不得我了,也许是需要把技术与非技术的内容分开了。

其实我本来是用了一个马甲来说别的事的,但是马甲嘛,总是要低调一些才好,何况现在那个马甲我也不想再用了。

也想过把技术的话题放到CSDN BLOG上去说,不过因为上次那篇关于MD5的POST的反应实在让我不想这么做。

那篇东西发到CSDN以后我就没怎么再去关注了,结果到现在居然有近两万的访问量以及一百多个回复。其中有一些人指出了我文中的一些不足之外,并且也得到一些人的肯定。这本来是个挺美好的事。

然而其中有很多的回复都却不怎么样,如一位仁兄的评论:

很多人特别想发表一下此类意见,表示自己存在着,如此而己.

有那些人存在,就会把真正有意义的回复给淹没了,不能像现在这样,在这里和这边的几个家伙好好讨论。

或者另外再申请一个BLOG专门谈技术?实在不想,我现在已经有一堆的BLOG了。

分(把技术部分分到CSDN)还是不分,这是个问题。

BTW:CSDN那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写BLOG的功能在FF下不正常(这是通病,好像现在看下来,这边对FF的支持已经算是最好的了),这边至少没有可视化,还可以HTML,那边完全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