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看了我那篇《破窗效应》后,在MSN上跟我探讨了一下,他认为:
那种使用IFrame嵌套的页面究竟有没有违反共创协议?我觉得因为是整页嵌入,所以可以说做到了保持一致,署名这一条说不好,因为他可以说你的页面上本来就有你的签名特征。现在就剩非商业了,但是这个除非去查帐以证明他通过嵌入你的页面实际牟到了利,否则也很难作为攻击点。
这一点我承认,除了这个页面(未署名,未保持一致地使用CC License,甚至还在下面加了ChinaBBS自己的Copyright)以外,别的页面(例)都是通过Frame把我的内容完全嵌入,其中当然也包含了“署名”和“保持一致的License”。但是无论如何,在“非商业用途”这一点上,他们是违反协议的。
我想有必要在这里重复一下我选择的CC License的内容概要:
署名。你必须明确标明作者的名字。
非商业用途。 你不可将当前作品用于商业目的。
保持一致。 如果你基于当前作品更改、变换或构造新作品,你应当按照与当前协议完全相同的协议分发最终作品。
* 对于任何二次使用或分发,你必须让其他人明确当前作品的授权条款
* 在得到作者的明确允许下,这里的某些条款可以放弃
就算是Frame方式不违反“署名”和“保持一致”,但至少在“非商业用途”这一项上是逃不掉的。这并不需要如令狐所说的去查帐什么的,商业网站使用就是商业用途,就像把MTV买回家自己看不是商业用途,但在KTV里放就是商业用途一样,即使这家KTV不赚钱,也不能改变这一行为的性质。
跟方博客相比之下,这种Frame式的做法还算是比较厚道的了。
方博客式的转载据辛曝露说是“把文章全抓去,并不署名作者,文章用作他自己网站的内容”。不过因为我基本上不看博客中国,所以也不知道他有没有抄我的,只找到这么一个订阅了我的BLOG的RSS博览,记录了链接,没有内容,我也就不好说他什么了。但辛曝露说“被它做成了静态的,成了他网站宣传的一部分”,而且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来都不断有听说方博客在这么干,在圈子里的名声一直不大好。只是没想到王翌也开始干起类似的事情来了,而且还相当的理直气壮。
不过辛曝露在那篇《龌龊的博客中国(I’m a blogger)》和后来的《放下技术的狼牙棒》中对License的说法还是不够准确。不论是“创作共用”还是“Copyleft”,也都是不允许像方博客这样的用法的。CC协议我在上面已经说过了,我用的CCL是包含“非商业用途”的条款的。当然,如果ChinaBBS要引用也不是不可以,但至少要跟我打一声招呼,“在得到作者的明确允许下,这里的某些条款可以放弃”。而Copyleft则要求派生内容也必须是Copyleft的,像方博客那样把别人的东西拿来再打上自己的Copyright就是违法。
当然,现在很多人对于License还是缺乏必要的了解。令狐就指出:mblogger下面有一个Copyright,我们再用CCL便存在着License混乱的问题。这个我觉得倒还好,CCL相当于放宽了Copyright的范围,这是我们主动的行为,表达了我们的共享态度。但是这种共享也是有限制的,这个限制就是CCL,无论如何,超出CCL的范围来使用我们的作品便是违法。
令狐说得对:
不过zola说的搜狐的博粹,我看了一下,还算正常,他没有放上自己的版权标志,也明确标出了作者信息。我觉得严格说起来,现在的网摘及搜索引擎其实都有一些侵权的嫌疑,因为很多blog并没有表明创作共用,很多网站也自觉不自觉的写着copyright,按照道理来说,他们的内容是不允许被随便引用的。这样一来,比如google的网页快照系统,就有侵权嫌疑了。我觉得这方面还需要法律来进一步明确一下。
现在是法律跟不上技术进步,呵呵。尤其是中国,以前的法律都还不够完善,碰上新情况就更加麻烦。这也就是为什么3721尽管被我们恨得牙痒痒却仍然可以逍遥法外的缘故之一。
所以我觉得还是需要有一些这方面的官司,这样才可以督促大家重视版权的问题。
如果有人被方博客之流抄袭,并且相信中国的司法,可以考虑起诉他们。: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