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本来是节前准备刨的一个大坑,不过那天写了个开头就没时间写了,只好作罢,现在有空就把它续完吧。
“回贴不看贴”(注意:不是“看贴不回贴”)是一件非常可耻的行为。所谓“回贴不看贴”,其实应该说是“回贴人自以为是地对贴子作出错误的理解后乱回贴”–比如CSDN的某些人。
不过我不久前也犯了一个差不多这样的错误。
此事源于我看到了一个对某司法解释进行批判的贴子,当时我并没有去考证那个司法解释就在后面附和(虽然我这个回贴算是看贴后回贴的,但是没有去核实此贴所说的内容),并转到CSDN上去:《传播色情图片厉害还是卖淫嫖娼厉害?》。
而这个司法解释是与从几个月前开始的,轰轰烈烈的,到现在都没停过的整治网络色情的运动。九月初(不过我是因为为了写这个POST才刚知道的-_-|||)最高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仔细研究这个司法解释之前,我看到那个贴子中说到:
逛色情网站复制了图片或其他什么东西、在色情网站上留言,直到开设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将会判三年以上直到无期徒刑。也即是从此往后,如果你是在中国、你一时心血来潮,在手机或网上与异性调情,或是向朋友发了与性有关的短信,那么,你得记住:你已经是一个罪人!
我立即想到以前看过的一种说法(又是“最坏的恶意”-_-|||):先将你置于违法的状态下。这样就可以在因为其它不可告人的原因需要办你时得到充分的借口。
因为按此贴的说法,可以说所有的网民都是违法者,就算你从来不上色情网站,也照样有很多别的网站上有色情网站的广告链接,可以说,只要是上过网的电脑,基本上都会有它们留下的记录,这足以将你置于违法的状态。
但是为了写本文,我仔细地看了一下那个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法律。结果发现此贴言过其实。
其第一条就明确说明了,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对应的《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内容如下: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就是那个贴子里所说的“重罪”,而且还必须是“情节严重”以上。在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中说明了,超过“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才能算情节严重。特别司法解释中的“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说明,实际上就将大多数人排除在外了。所以原贴是夸大其辞。
但是有一点,原贴说得对–就是它的题目。
因为虽然说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网民的“犯罪”并没有原贴说的那么严重,但也绝对是比卖淫嫖娼要重。
注意此司法解释的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的第一条第一款的下面两项: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这个标准并不高,估计大多数上网的电脑的Internet Cache都能达到。问题的关键在于“复制”和“传播”。浏览器为改善访问速度,自动保存在Cache中的内容算不算“复制”?如果把笔记本电脑借给别人,别人从Cache里COPY了内容,算不算“传播”?
我们还是很不幸地被置于违法状态下了。
所谓的《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内容如下: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是司法解释的第六条之(一):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这点也是很容易就犯的。网站要发布什么内容,什么广告不是我们能决定的,我们也不能保证绝对不会不小心点到那些广告(现在的网站广告都恶心,总是故意放在很容易被不小心点到的地方,以增加广告收入)。
OK,各位网友们,最高两年有期徒刑在等着我们,看来不能再上网了,还要把电脑格掉重装,并且还要记得把浏览器卸载掉,这样才比较安全。
传播色情图片的确比卖淫嫖娼厉害!!!
因为卖淫嫖娼不算犯罪,至少在《刑法》里是没有相关的条文,其中只有“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其中与“卖淫嫖娼”有关的只有一条: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其它“自愿”性质的卖淫嫖娼行为只是违法,而非刑事犯罪,大多数情况下,罚点款就没事了。
结论就是:大家都嫖娼去吧,别看AV了。因为“嫖娼有理,AV有罪”。
BTW:补充《再说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