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于15日,改定于17日)
本文的题目是很欠揍,这我知道。
关于谁比谁无耻的这档子事,吵了有好几天了。用一句俗话来说就是:贵圈真乱。就连老陈的前妻也没放过他:《前夫和馒头》
但是按照现有的法律来说,陈导的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所以我支持他告,老罗说过:人民有无耻的权力。然而遗憾的是,照木木的专业分析《《馒头》背后的法律问题》来看,老陈的胜算也是很有限的。这年头想要无耻一回都不容易。
但我考虑的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
就这样一个遭到广泛批评的做法,它居然是合法的!!!
如此说来,著作权法似乎的确正在沦为“恶法”。是不是真的要准备迎接一个版权终结的时代了。如果版权终结了,那CCL还有什么意义?那框框是不是就是合理合法的了?
还好这里是中国,总有些东西比法律更彪悍,比如据分析,“真理部”(《1984》真是深入人心啊)可能出来干涉此事。但问题在于,“真理部”自己还陷在麻烦中。
昨 天晚上的东视广角节目谈的正是陈胡之争,不过编导很谨慎,把老陈那些过激的话都剪掉了——当然包括那句著名的“一个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节目里某教授倒是说了真话,现在群众一边倒地站在胡戈这边显然代表了一种草根对精英反动——这恐怕就是“真理部”可能对此事下手的一个重要原因。今天人民可以一致反对老陈,明天他们就可能一致反对一些别的东西,这种事必须扼杀在苗头状态。
标题果真欠揍
更新一下,洪晃的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u/476bdd0a010001uq
呵呵~`她也是被逼的
一个法是不是恶法不能由这一个案例来判断。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中国,盗版也是广受欢迎的东西,但是你不能就此认为反对盗版的法就是恶法。其实我认为,这个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因为著作权法太“紧”,而恰恰是因为版权相关的法律太“松”。正因为现有的法律无法明确的判定网络上流传的一些作品是否违法,才导致了“血案”的诞生,才导致了这场还没有开始就闹得沸沸扬扬的“官司”。其实现在真的很难说这个官司真打起来谁赢谁输,如果对法律感兴趣的话,我倒觉得不妨把他作为一个学习的案例,假设自己是胡戈的律师或者陈凯歌的律师,看看自己能找到些什么让对方败诉,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游戏。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环境里玩,因为可以发挥的余地很大。至于真理部的问题,他介入的事情已经不是这一件了,也不在乎多这一件。只是“出来混,迟早都要还的”。
貌似盗版也是关于著作权法是“恶法”的案例。^O^之所以著作权法越来越像一个恶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当初产生的理由中,有一些已经不存在了。著作权侵权的界定有时是很难的,比如如果胡戈找几个朋友按《无极》中的镜头重拍后剪辑算不算侵权?《无极》中那些仿别的名片中的镜头又算不算侵权?理论上无法划定一个明确边界。
最近馒头和无耻两个词都乱流行的啊==法律问题……怨念我的法学论文还没选题呐T-T 只剩十天了……|||||
楼上的,“馒头案”可是一个难得的好题啊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