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有理,AV有罪

本文本来是节前准备刨的一个大坑,不过那天写了个开头就没时间写了,只好作罢,现在有空就把它续完吧。

“回贴不看贴”(注意:不是“看贴不回贴”)是一件非常可耻的行为。所谓“回贴不看贴”,其实应该说是“回贴人自以为是地对贴子作出错误的理解后乱回贴”–比如CSDN的某些人。

不过我不久前也犯了一个差不多这样的错误。

此事源于我看到了一个对某司法解释进行批判的贴子,当时我并没有去考证那个司法解释就在后面附和(虽然我这个回贴算是看贴后回贴的,但是没有去核实此贴所说的内容),并转到CSDN上去:《传播色情图片厉害还是卖淫嫖娼厉害?》。

而这个司法解释是与从几个月前开始的,轰轰烈烈的,到现在都没停过的整治网络色情的运动。九月初(不过我是因为为了写这个POST才刚知道的-_-|||)最高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仔细研究这个司法解释之前,我看到那个贴子中说到:

逛色情网站复制了图片或其他什么东西、在色情网站上留言,直到开设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将会判三年以上直到无期徒刑。也即是从此往后,如果你是在中国、你一时心血来潮,在手机或网上与异性调情,或是向朋友发了与性有关的短信,那么,你得记住:你已经是一个罪人!

我立即想到以前看过的一种说法(又是“最坏的恶意”-_-|||):先将你置于违法的状态下。这样就可以在因为其它不可告人的原因需要办你时得到充分的借口。

因为按此贴的说法,可以说所有的网民都是违法者,就算你从来不上色情网站,也照样有很多别的网站上有色情网站的广告链接,可以说,只要是上过网的电脑,基本上都会有它们留下的记录,这足以将你置于违法的状态。

但是为了写本文,我仔细地看了一下那个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法律。结果发现此贴言过其实。

其第一条就明确说明了,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对应的《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内容如下: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就是那个贴子里所说的“重罪”,而且还必须是“情节严重”以上。在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中说明了,超过“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才能算情节严重。特别司法解释中的“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说明,实际上就将大多数人排除在外了。所以原贴是夸大其辞。

但是有一点,原贴说得对–就是它的题目。

因为虽然说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网民的“犯罪”并没有原贴说的那么严重,但也绝对是比卖淫嫖娼要重。

注意此司法解释的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的第一条第一款的下面两项: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这个标准并不高,估计大多数上网的电脑的Internet Cache都能达到。问题的关键在于“复制”和“传播”。浏览器为改善访问速度,自动保存在Cache中的内容算不算“复制”?如果把笔记本电脑借给别人,别人从Cache里COPY了内容,算不算“传播”?

我们还是很不幸地被置于违法状态下了。

所谓的《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内容如下: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是司法解释的第六条之(一):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这点也是很容易就犯的。网站要发布什么内容,什么广告不是我们能决定的,我们也不能保证绝对不会不小心点到那些广告(现在的网站广告都恶心,总是故意放在很容易被不小心点到的地方,以增加广告收入)。

OK,各位网友们,最高两年有期徒刑在等着我们,看来不能再上网了,还要把电脑格掉重装,并且还要记得把浏览器卸载掉,这样才比较安全。

传播色情图片的确比卖淫嫖娼厉害!!!

因为卖淫嫖娼不算犯罪,至少在《刑法》里是没有相关的条文,其中只有“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其中与“卖淫嫖娼”有关的只有一条: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其它“自愿”性质的卖淫嫖娼行为只是违法,而非刑事犯罪,大多数情况下,罚点款就没事了。

结论就是:大家都嫖娼去吧,别看AV了。因为“嫖娼有理,AV有罪”。

BTW:补充《再说司法解释

14 Replies to “嫖娼有理,AV有罪”

  1. 嫖娼与AV,哪一个更好呢,哪一个更恶呢?有没有五十步笑百步之嫌呢?!我认为所谓的打哪一个都是对的;在中国传统来看和个人行为来看,只要你不影响别人,他妈的什么都可以;只是不要影响别人,影响了,就他妈的该打,该严惩,没有客气可讲!一个很清楚的事实就是,谁也不希望自己的亲友,特别是孩子受这种东西的影响吧,哪怕你再好色,至少这个是懂的吧?!

  2. 老鸟。嘿嘿。估计那些JJ and MM都不敢来这里踩坑了。哈哈哈哈哈。昨天又看到一个名言,是俺的偶像vai说的。和别人分享创作音乐的体验。做音乐就应该像做爱一样,一种完全共同分享、轻柔的情感体验。我认为,作程序员也要分享,就像做爱一样…… 哈哈哈哈。

  3. 法律走极端是不对的,我认为。前一段的交通法不也是,一会儿是撞人车不管,一会儿是撞人车全责!!说不准那天,上XX网,就定你个死罪!而路边的XX屋确生意兴隆,正如兄所言:嫖娼有理,AV有罪

  4. 哈哈哈哈!言之有理!视觉上的心理上的AV和行动上的AV同等对待,有些离谱,看看也有罪,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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