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璃对我在《掺和ZOLA的PK》中所持的观点有不同意见,于是在IM上PK了一番。因PK之原始内容过于BT,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作适当修改,并去掉其中无意义的抬扛部分(貌似是我先开始抬扛的-_-|||),大意如下:
珞璃认为,植物人有性权利。不论它有没有意识,只要大脑还未死亡,人还活着,就拥有这样的权利,虽然它不能行使这样的权利,但别人也不能剥夺。
我的观点是这样的:在讨论之前必须先明确对植物人的定义。植物人不但是指一个个体的人,同时还指一种状态,当人处于这种状态时,它除了吃喝拉撒这些基本的生存需求以外,没有别的需求——至少是不能表达它的需求。在性权利的问题上,植物人除了不能表达它的性需求以外,它还不能行使它的性权利。不能行使的权利等同于没有。
按我的理解,珞璃是认为,只要是个活人,它就具有人所应该有的所有权利,这其中当然包括性权利,而不用管它有没有意愿以及是否能够行使。
而我的观点是,所谓的“没有性权利”是陈述一个事实:它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行使的权利,事实上就是没有。如同科学上卡尔·萨根的火龙——如果没有任何已知的方法的可以证明他说的火龙存在,那么它就是不存在的。
但珞璃坚持认为意愿与权利无关,并举例说:一个人此时此刻不想做爱,难道就说他/她没有做爱的权利么?
我认为这是这样理解的:一个人想或者不想,都是这个人的意愿表达。性权利意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使的意愿,一个是不行使的意愿。比如和尚(仅指以禁欲为教义的狭义上的和尚)。但植物人不存在这两种意愿。
珞璃认为它并非没有意愿,只是第三方并不知道它是否有意愿。只要它还活着,大脑还没有死亡,那么谁都不能肯定他没有意识。
而我认为,只要有意识,就不是植物人,最多只能算是全瘫。植物人之所以叫做植物人,就是因为它和死人的唯一区别就是大脑已经不能正常工作了,只剩植物性神经还在正常工作,所以吃喝拉撒照旧。
因此我认为:植物人最多只剩下一个生存权。但是它连这一点都无法自己行使,只能靠别人的帮助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如果说植物人还有性权利,是不是同样需要别人的帮助才能行使?那么我倒要问一句:它应该一周几次?什么时间进行?那么对于类似的意识混乱的精神病人来说,他们是不是也应该有性权利?那么那些强奸精神病人的强奸犯是不是为了帮助她们行使性权利的活雷锋?
珞璃认为植物人相当于长时间昏迷,而昏迷的人同样具有性权利。
但我认为这是两回事。昏迷的人基本上是可以确定能够醒来,他们的性权利只是暂时不能行使,只要他们本来并且有意愿时,就可以行使。所以他们和正常人是一样的。但是我们仍然不能说在他/她昏迷期间——比如说好几天时间——说他/她有权利,需要代为行使。那样迷奸就不是犯罪了。
而植物人基本上是不会醒来的——如果醒来通常就能上新闻了——也就是说,如果它有性权利,它在死亡之前也无法行使,那跟没有有什么区别?
当然,如果植物人醒来,从它醒来的那一刻起,它就恢复了意识,就是一个正常人,自然也就具有正常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了。
从前一段美国那位被法庭判处死亡的女植物人的案例来看,植物人的生存权都已经不一定能保障,还谈什么性权利。
先占沙发。。。。我还是认为,有没有和能不能是两回事情。再举个BT的例子,你没有老婆,和你有老婆但是老婆出差去了不能××是两回事情。。。。。虽然导致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完全是两种性质。既然还是植物“人”,那么就应该有基本的人权。如果没有人权,也不用法庭判决了,直接拔管子就好了。法庭的判决恰恰说明植物人具备人权。如果你说是“植物”,我就没话讲了。。。。
那我也举个BT的例子,你没有老公,和你有老公但是老公不能人道(治好的可能性与植物人醒来的概率相同)在性问题方面基本上是回事情。。。。。-_-|||
回到原题上来吧。权利来自于意识的觉醒。城里人强行认为农民有某些权利,可是农民并不这样认为。所以,权利是来自于意识的觉醒。比如,我认虹是一个无耻的人,但他不这样认为,并且不愿意主张自己名誉受损的权利。其它人强加给虹并希望虹主张并控诉zola的权利,这做得到吗?所以,我认为,权利是来自于意识的觉醒。人家想都没想,这权利不存在。只有在主张的时候,权利才存在。
大叔不厚道,居然诅咒我。声明啊,人身攻击不是我挑起的。。。。接着大叔的话问下去:是不是阳痿患者都没有做爱的权利?(其实抬杠很没意思的啊)TO ZOLA:“权利”不等于“权利意识”。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但是并不能说他没有权利,只能说他没有权利意识。城里人认为农民有某些权利,农民之所以不那么认为,一个可能是他根本不知道某些东西是有害的,一个可能是他不知道他有某些权利。他知道了而不去主张,一个是他认为主张不划算,一个是他或许从其中得到一些短期的利益。(看《隐蔽的秩序》就知道了)。SO,我坚持认为,权利是客观存在的,不因个人意志为转移。退一步说,既然城里人不能强行认为农民有某些权利,那么,我们也不能强行认为植物人没有某些权利。
我只是顺着你的比喻说下去,没有别的意思。-_->是不是阳痿患者都没有做爱的权利?当然不是,他至少还有意识。而且这跟前面的两个比喻是不同的,那两个比喻要表达的是殊途同归的问题。这里是令狐推荐一个关于“权利”定义的清单:http://www.juristical.com/books/fali/24.htm以《法学辞典》的定义为例: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那么当这个主体是植物人的情况下,已经无所谓作为或不作为了,那权利自然也是不复存在了。换成其它的定义,大体上也差不了多少。
>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这是一种许可,而不是根据作为或者不作为来判定主体是否有权利。
既然无所谓“作为或不作为”,那么给“作为或不作为”发“许可”有什么意义?
注意,是“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作为”或“不作为”。不要理解错误了。
ft…..你们闲得太蛋疼了,居然讨论这么恶心的话题,哈哈哈权利没有行使,就等于没有权利??
猛大叔,从自然角度说,植物人没有权利,其权利皆被疾病剥夺;从社会角度说,是其自己因为疾病放弃自身的一切权利,但是只要其愿意随时可以再度行使其权利,权利在其手上。这就好比你家里有很多金银珠宝但是不能作为直接货币使用,不能据此断言你是穷人一样。但是植物人是否有思想,是否有意愿去行使或拒绝行使其权利,作为旁人,我们谁能断言呢?靠医疗器械维持其生命,谁知道人家是不是真的想活呢?如果人家根本不想行使性权利,那么帮助其行使性权利也可以说是强奸——这和精神病患者的例子也差不多。我们没有义务施舍一元钱给身上满是金银珠宝却没有一分钱人民币的人;也没有义务替植物人行使其权利。所以也没必要为植物人讨论其有没有权利的问题——即便有也被其自己弃而不用了。
关于“权利”与“权利意识”:如果你到公园里找个人对他说:“你没权利在这里发表你的观点。”人家一定不会认同你:“谁说我没这权利?法律规定言论自由,只是我自己不想在这里发表而已。”难道你还反驳他说:“你不想在这里行使言论自由权就意味着你没有言论自由权利。”——吗?
不过仔细想,那么到底哪些是已经被“天”赋过的呢?怎么判断?问天??那么,还是现实一些好:主体根本无法实行或不想实行的“准”权利,就算没有了。尤其是那些比较次要的“准”权利。
其实我的思路很简单,植物人也是人,是人就有人权,人权中包括做爱的权利。大叔的实用观点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很多情形下,是不能只以结果论的。最后引一段独立宣言“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鬼鬼和珞璃总是在犯同一个错误,我已经强调过了:>>是“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作为”或“不作为”。你们举的例子都是“不作为”,而不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植物人已经不能算是完整的人了,因为它的大脑已经不能正常工作,所以并不能与正常人划等号。
大概有1、“自己做事情影响外部和自己内部”2、“不被外界的某种行为影响到自己的某一方面”3、“希望别人的某种行为影响自己的某一方面”这3类吧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应该属于第2类吧而性权利,应该是第1类吧第1类的权利,如果自己根本做不了对应的事情,自然就谈不上影响外部和自己内部,也就丧失了这个权利吧
猛大叔,某不能完全理解你所谓的“作为”、“不作为”。但是某注意到你在文中有这样的观点:“它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行使的权利,事实上就是没有”。某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植物人没有做爱的意识和能力,那么也就不存在性权利?照如此说,植物人同样没有生存的意识和能力,是否也就不存在生存权呢?而且植物人也没有把自己治好的意愿,那么医院是否可以据此而拒绝为植物人延续生命呢?
简单一句话:植物人有性权利,但却行使不了这个权利.除非醒了.
唉,鬼鬼后面有过一个我的回复,都被这该死的mblogger弄丢了。-_-||||
人的意愿只有大脑清醒才能表达吗?性是一种生理需要,只要我们能够用各种手段(包括各种仪器)测量出植物人包括精神病人存在性需求,那么,就可以考虑用适当的方式满足他们,这也是一种人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