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扯一下不动产税

(于5月30日)今天听说要上面可能要开始收不动产税了。据我所知,国外的不动产税是基于业主拥有住房的永久完全产权的情况下。但是我们居然要在《物权法》的前景还未明了之前就开始考虑这个东东了。再一次证明了我们的法律具有超前性和国际性——但仅限于对既得利益阶层有利的方面。而且不动产税还有一个性质就是相当于对国有土地无限期租用的租金。大家都知道,我国法律规定,政府出让的住宅建设用地只有七十年的使用期,这就意味着过去出让的土地上建设的住宅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这七十年的土地租金,那么现在开征不动产税是不是重复征税?好吧,领导们说了,开征不动产税以后,土地出让金也还是一分不能少——事实上这笔钱的实际值貌似从来都是不清不楚的,开发商与领导的关系那是谁跟谁啊。那小心问一句:七十年后我们继续交不动产税的话,能不能继续住在自己家里?呜呼,在这神奇的土地上会发生什么情况,只有天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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