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璃对我在《掺和ZOLA的PK》中所持的观点有不同意见,于是在IM上PK了一番。因PK之原始内容过于BT,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作适当修改,并去掉其中无意义的抬扛部分(貌似是我先开始抬扛的-_-|||),大意如下:
珞璃认为,植物人有性权利。不论它有没有意识,只要大脑还未死亡,人还活着,就拥有这样的权利,虽然它不能行使这样的权利,但别人也不能剥夺。
我的观点是这样的:在讨论之前必须先明确对植物人的定义。植物人不但是指一个个体的人,同时还指一种状态,当人处于这种状态时,它除了吃喝拉撒这些基本的生存需求以外,没有别的需求——至少是不能表达它的需求。在性权利的问题上,植物人除了不能表达它的性需求以外,它还不能行使它的性权利。不能行使的权利等同于没有。
按我的理解,珞璃是认为,只要是个活人,它就具有人所应该有的所有权利,这其中当然包括性权利,而不用管它有没有意愿以及是否能够行使。
而我的观点是,所谓的“没有性权利”是陈述一个事实:它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行使的权利,事实上就是没有。如同科学上卡尔·萨根的火龙——如果没有任何已知的方法的可以证明他说的火龙存在,那么它就是不存在的。
但珞璃坚持认为意愿与权利无关,并举例说:一个人此时此刻不想做爱,难道就说他/她没有做爱的权利么?
我认为这是这样理解的:一个人想或者不想,都是这个人的意愿表达。性权利意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使的意愿,一个是不行使的意愿。比如和尚(仅指以禁欲为教义的狭义上的和尚)。但植物人不存在这两种意愿。
珞璃认为它并非没有意愿,只是第三方并不知道它是否有意愿。只要它还活着,大脑还没有死亡,那么谁都不能肯定他没有意识。
而我认为,只要有意识,就不是植物人,最多只能算是全瘫。植物人之所以叫做植物人,就是因为它和死人的唯一区别就是大脑已经不能正常工作了,只剩植物性神经还在正常工作,所以吃喝拉撒照旧。
因此我认为:植物人最多只剩下一个生存权。但是它连这一点都无法自己行使,只能靠别人的帮助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如果说植物人还有性权利,是不是同样需要别人的帮助才能行使?那么我倒要问一句:它应该一周几次?什么时间进行?那么对于类似的意识混乱的精神病人来说,他们是不是也应该有性权利?那么那些强奸精神病人的强奸犯是不是为了帮助她们行使性权利的活雷锋?
珞璃认为植物人相当于长时间昏迷,而昏迷的人同样具有性权利。
但我认为这是两回事。昏迷的人基本上是可以确定能够醒来,他们的性权利只是暂时不能行使,只要他们本来并且有意愿时,就可以行使。所以他们和正常人是一样的。但是我们仍然不能说在他/她昏迷期间——比如说好几天时间——说他/她有权利,需要代为行使。那样迷奸就不是犯罪了。
而植物人基本上是不会醒来的——如果醒来通常就能上新闻了——也就是说,如果它有性权利,它在死亡之前也无法行使,那跟没有有什么区别?
当然,如果植物人醒来,从它醒来的那一刻起,它就恢复了意识,就是一个正常人,自然也就具有正常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了。
从前一段美国那位被法庭判处死亡的女植物人的案例来看,植物人的生存权都已经不一定能保障,还谈什么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