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14)
在《继续谈狗》后,haitao提出来了不同意见:
狗是属于狗主人的私人财产,没错
但是狗还有一个属性:容易传播烈性的狂犬病
这样,它就还具有了一种公共影响
这时候,如果狗主人无法明确排除自己狗的这个危害性,就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必须自己毁灭自己的狗
政府来杀,只是免费代劳而已2006-8-12 11:09 by haitao—所以我说政府及时杀狗没有错,但是损害私人财产予以合理的补偿也是必须的。就像禽流感杀鸡一样。
2006-8-12 12:41 by 猛禽—理论上,赔偿的比例应该与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成反比
禽流感的威胁(被杀的家禽实际感染可能性、人类一旦感染的死亡率、传播难度)其实不是那么确切,所以政府需要多赔
在多起狂犬病并发的地区,待杀的狗实际感染可能性相当高、人类一旦感染的死亡率非常高、传播难度非常低(后两者是与地区无关,是固定的),已经是相当确切的了,所以赔偿也就是相当低的了2006-8-12 23:09 by haitao—
所以我始终认为这件事必须从两个方面来看,而且必须分开来看:
1、政府杀狗保护公共安全是必要的;
2、损害私人财产予以合理的补偿同样也是必要的。
并不能因为前者的必要而否定后者的必要。
至于haitao认为二者的威胁程度不同,所以补偿程度不同的说法我认为没有道理。而且即便这一说法成立,也不能断定狂犬病的危害就一定大于禽流感。
首先,如haitao所说,禽流感的危险性不确切,这也就意味着它可能具有潜在的更大的危险性。其次,由于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候鸟等飞禽的存在的,禽流感的传播性更大。第三,由于家禽通常是供人类食用,故传染给人类的可能性更大。最后,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治疗禽流感的手段。
而相对来说,对于狂犬病而言,人类已经对它有比较充分的了解,至少目前已经有成熟的疫苗可供使用。再说狗毕竟是陆地动物,控制其接触范围还是比较可行的。而且被狗咬的概率肯定小于人类食用禽类制品的概率。
如果“赔偿的比例应该与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成反比”这一说法成立的话,那么给狗主人的赔偿应该更多而不是更少。
事实上,在之前的讨论中,我们更多的是站在狂犬病潜在受害者的立场上来讨论的。这种讨论对养狗者来说,含有敌意——当然,这种敌意是双方的,养狗者同样对反对养狗者充满敌意,就如我在《狗乎?人乎?》中最后那句“再BTW”。
对于禽类养殖户来说,家禽对他们的意义简单而明确地就是私有财产。而宠物饲养者与宠物的关系则要复杂得多,对于很多人来说,宠物就是他们的一位家庭成员。所以杀狗对狗主人的伤害远大于扑杀家禽对养殖户的伤害。这也是我要强调给那些已经做过防疫的狗主人额外补偿的原因,他们之所以愿意花钱为狗做防疫,就是为了保住自己的狗,但是结果却还是没有保住,这种伤害更是大得多。如果无视这种伤害,那以后还会有谁会愿意配合政府的防疫呢?最后危害仍然是公共安全。
在这样的情况下,狗主人更希望政府能采取更为人性化的手段处置这种问题,比如全面免疫。但这又带来一个新的问题:费用怎么办?政府出钱吗?凭什么少数人养狗出了问题要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来解决?那么让狗主人出钱?那些出不起钱的人又怎么办?难道就要杀狗?凭什么同狗不同命?在这种情况下谁又能保证那些付不起防疫费用的狗主人将狗转移或隐匿——这意味着传染和隐患。
我支持杀狗,是因为这事已经发展到了紧急的程度,不如此不足以保护公共安全。但是围绕这件事周围的不妥之处同样必须处理,否则在今后这样的事情必然继续发生,并且可能愈演愈烈。
狂犬病、非典的易传染性高,感染后死亡率高。尤其狂犬病,一般非爆发地区的狗只携带的概率都很高,爆发地区的狗只携带的概率就更高了。所以杀狗是正当的应急举措。不杀对公众有即时的危害。因同一地区的禽流感而扑杀家禽,则更多的是预先的防范性措施,大多数并不是即时、确切的危害。这才是决定怎么赔偿的根本出发点。
一般非爆发地区的狗只携带的概率都很高,爆发地区的狗只携带的概率就更高了。所以杀狗是正当的应急举措。不杀对公众有即时的危害。======以haitao兄的说法,那么全国都禁止养狗就好了。事实上不止是狗会携带狂犬病毒,很多动物都会,只是狗的攻击性大一些。但是不要忘记了,只要接触了带狂犬病毒的动物分泌物就可能感染。其实现在的关键问题还是在于国内的相关立法和执法始终存在着根本性的问题。一个是像《物权法》这样的保障个人财产的相关法律迟迟不能出台;另一个是相关政府和执法机关的不当行权。我自始至终都是支持在疫情紧急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的。但是这不能作为不赔偿或少赔偿的理由。保护公共安全和保护私人财产都是必须做的事情,决不能以保护一方的利益为理由去损害别人的利益,特别是以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为理由去损害少数人的利益。haitao兄的说法既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据——当然,在《物权法》出台前,我的观点也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关于狂犬病重于禽流感之类的说法也没有说服力——如我在正文中所说的,从不同的方面来看,二者的危害性并不存在如haitao兄所说的那种差别,不同的传染病在传播途径和传播范围等各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综合来看危害性其实相当,你不能只提狂犬病危害性大的方面,不提别的传染病危害性大的方面。还有一个根本问题其实是在于思考问题的立足点不同,这个扯开去比较危险,不提。
【保护公共安全和保护私人财产都是必须做的事情,决不能以保护一方的利益为理由去损害别人的利益,特别是以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为理由去损害少数人的利益】我的原则是:1、谁的物品是公共威胁的引发者,谁就要自行处理好他的物品。与多数、少数并无关系。政府只是免费代劳,日后还有可能是有偿代劳。(这里需要防范的是执行部门为了这种处理权而自行扩大范围的设租行为)2、威胁的严重程度、即时程度、确切程度,才是决定是否赔偿、赔偿比例的参考因素。例如,因为狗的粪便、吠声扰民、行为骇民而杀狗(假设有这样的投票结果的话),因为其威胁的严重程度很低,所以赔偿肯定是高的。而杀一只确切得了狂犬病的狗,肯定是没得赔的。狂犬病、非典、禽流感,孰轻孰重,我们都是外行,所说都只是戏言。具体某个地区的某类家禽家畜的威胁的严重程度、即时程度、确切程度,也都需要专家具体的评定的。
1、没有人愿意自己的狗得病,他们同样是受害者,引发公共威胁的不是他们的狗,而是狂犬病毒。2、目前并没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衡量这一程度的大小,政府凭什么订出5块钱的赔偿标准。更何况这种评价方式并不合理,如果某个养鸡场里的死鸡被查出确实感染了禽流感,那么这个养鸡场里的鸡感染禽流感的确切程度是很高的(因为养鸡场里的养殖密度是很高的),难道这个养鸡场能取得的赔偿就应该比较少吗?且不说现在问题的是,被杀的狗并不能确定是得了狂犬病——最多只能说是可能性高,更何况其中还有4000多只已经接受过免疫的狗。被杀的狗中包含了危险的有病狗是不错,但是个体不能代替全体。政府无法证明被杀的狗都是有病狗,那么合理的赔偿就是应该的。当然政府也可以组织专家来鉴定,然后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报告说这些狗都是有病或大多有病的,那么当然也可以少赔或不赔。但整这种专家报告的费用未必会比赔偿狗的钱要少。事实上,现在当地政府的心态就如之前令狐与我讨论过的那样,还是一种官老爷的心态,领导做事总是对的。如果需要,他们宁可花钱请专家鉴定,也不会多赔的。我现在能想到的不赔的唯一理由就是:那些没有取得合法养狗证件的狗实际上是非法的。政府有理由以此没收处置这些狗。但是那4000多只合法狗仍然需要得到合理的赔偿。
【没有人愿意自己的狗得病,他们同样是受害者】这个不能作为获赔或免责的依据。假如一个人自己家里着火,还把邻居家也烧了。不能因为他同样是受害者,就可以不赔邻居了。某个养鸡场里的死鸡被查出确实感染了禽流感,要杀的却不单单是这个养鸡场里的所有鸡,而且方圆若干里、甚至全地区里的所有鸡。它们感染禽流感的确切程度是很低的,杀它们只是为了让这一地区的人、上级领导、老外放心而已。
问题是,方圆若干里的其它养鸡场的赔偿标准是与这家发病的养鸡场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