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谁来宽容人民》中,我对“法律也的确是需要人性化”表示赞同,但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我是反对的。因为:
“对罪犯的文明,但是对更大多数受到犯罪行为威胁的民众来说,是更加的不文明”。
看了这则消息后,我发现上面这个说法的适用范围不止是死刑的问题。
固然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来说,的确应该对他们“人性化”一些。但是作为维护社会良序的重要手段,法律更主要的目标是维护大众的利益,所以“人性化”必须是在不损害大众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谈。
所以,对罪犯的宽容就是对被害人的残忍。犯罪事实既然发生,就必须有人为此负责。虽然未成年人有必要受到保护,那么他们的监护人是不是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如那则消息中的情况,那名未成年人之所以再次犯罪,正是因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反而以言语刺激他而造成的。
当然有时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又可能造成不“人性”的后果。因为未成年人可能因此失去监护人的监护。可惜中国政府力量目前还不可能做到像美国那样的,在监护人的监护权被剥夺后,有相关的政府机构即时介入。
没办法,很多事情都是一环紧扣一环,牵一发而动全身,在相关配套手段不能跟上时,单方面作良性的改进反而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大跃进终非正道。
比较复杂的论题!
的确很多东西都是这样,追究到后面就没办法再追究下去。咱还是初级阶段嘛
100年不变
这个问题。。不是人类可以裁决的啊。。
我不是很赞同”法律需要人性化” 任何人 不论是谁 都是没有理由去违法的 否则 情是没有尺度限制的 难免有失公平 这倒不是说法律要更严厉 而是说要定位的更准确 作为执法者也不会再发生对一个罪行不知道定什么性好 还要不要考虑他的主观方面等问题而发愁 我不知道外国的法律具体是怎么样的 但我觉得 有些时候 外国人确实比国人更懂得如何守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