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潜规则

昨天我在《被污染的只有水么?》中说到当地环保部门利用手中的“合法伤害权”与造纸厂达成默许排污协议的事,令狐在回复里表示不同意。

应该说就这个案例而言,的确不同于吴思对“合法伤害权”的定义——在他的定义中:伤害与不伤害都是合法的,掌握这一权力的人有选择的自由,而被伤害方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来换取对自己有利的那种选择。

但在这里,当地环保部门对造纸厂的“伤害”权是不同的,在这里“伤害”是合法的,不“伤害”是非法的——纳税人养着他们,给他们管理环境的权力,不是用来牺牲纳税人利益来换取他们的好处的。所以,他们以非法的不“伤害”来换取利益的行为自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这一点必须要说明一下。

然而问题在于,当“法”的地位低于“潜规则”的时候,“伤害权”是主要的,合不合法已经是次要的了。

这两天清新县一不小心就成名了。其实那个领导也挺冤的,他们不过是照“规矩”办事。因为大多数情况下,穷困地区的钱都来自那些来考察的大爷们,不把他们侍侯好,哪来的钱?据说有些地方甚至故意不愿意改善贫困面貌,就是不想断了财路。刚在论坛上还看到有人谈起去某贫困地区支教,没有条件洗澡,学校就请他们去城里桑拿,目的无非是让他们回去以后为那想办法弄钱罢了。

正是因为大爷们掌握着财路这一个“伤害权”,所以才会形成这样的规矩。

在这种群体博弈中,“潜规则”成了一个平衡点。

4 Replies to “是不是潜规则”

  1. 楼上大概是没有看过《潜规则》,潜规则不是“大家都不知道的规则”,而是“大家都知道,但是没有明文规定的规则”。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