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高标及其它

事实上关于这个的话题引申出去,是很容易碰到高压线的,所以只能私下里讨论。还是挑一点安全的内容随便说说吧。

如令狐所说:

我们并没有嘲笑坚持道德的人。
作为我来说,我打心底敬佩丛飞,也敬佩一切这样的人。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现在宣传的结果不过是:解决了丛飞的人个困难和他资助的那178个孩子的困难,并且给媒体找了点事做,给大众一个感动的理由……但是对于贫困地区孩子的教育等,并不会带来本质的改善。如鲁迅说过的一句话:至于此外的深的意义,我总觉得很寥寥。(《华盖集续编·记念刘和珍君》1926)。这种事,过一段时间就过去了。比如去年的徐本禹。并不见得会有大批人就会投入这样的事业中去,像徐本禹或丛飞都是个人的性格人品决定。这足以证明这种宣传的作用是很有限的,甚至可以说,对整个社会道德重建的工作基本上是不会有什么贡献的。

这背后肯定是有问题的,而这也正是我们要批点的。批点的目的不是说鼓励大家不要讲道德,不要同情丛飞,批点的目的是要寻找一个途径去解决这背后的问题,以避免以后再出现丛飞第二等。

改善社会道德水平光靠宣传是不行的,必须脚踏实地。所以我一再强调法治。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低标准,切实贯彻落实好这个,比空谈道德高标更为有用。低标都不能切实做好,谈何高标。用一个流氓的比喻来说就是:跟一个阳痿患者谈论如何达到性高潮——对于部分患者来说,这种做法不但不能改善症状,反而会加重,情况是类似的。而加强法治的意义就在于:先把阳痿治好再说。

有了法治的保证,大家各行其事,同样可以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良好的——或者说普遍的——道德标准应该是“利己利人”,而不是道德高标那样的“损己利人”。比如“希望工程”的青基会丑闻,正是因为我们缺乏一个有效的对慈善事业动作管理的机制,对慈善资金的使用透明监管的途径才导致的。据我所知,有不少人不愿意支持慈善事业,就在于无法知道自己的爱心是不是被别人拿去填了自己的贪心。

反对道德高标宣传有一个很好的例子。上海的媒体经常宣传民众的慈善行为,比如搞一些贴近群众的慈善活动等。简单地想想:

一个电视节目在宣传丛飞,另一个电视节目在宣传你所住的小区里大家在为国内某受水灾的地区捐款捐物。

对于前者,你想,你不太可能像丛飞那样跑到贵州去找一个贫困儿童去支持一下,最多就是为丛飞所感动。但是对于后者,你就会觉得去居委会献一下爱心不过几步路,而且小区里大家都捐了,你不献也不好意思。所以,显然后者更为有效——当然这也是因为上海有一套比较方便的慈善事业运作机制,只要到居委会去捐就行——当然也还是有问题,仍然不能保证我捐的款物最终结果如何。

反对过度宣传道德高标并非说这种宣传就一无是处,但效果如何也是必须追究的,特别是要追究道德高标产生的背后有什么样的问题。

至于更背后的意识形态、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的问题扯开来说就很多的,但是不便多公开说——上个月在ZOLA那里讨论了几句,今天看到他的网站已经被关掉了。-_-|||

33号令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此,因为它能保证大家始终只能听到一个声音,那是一件无比幸福的事。

5 Replies to “道德高标及其它”

  1. 高标和实在行为,可以两条腿走路…丛飞这种人,值得成为一个典型,因为可说不可说的事情…太多btw:他入党了…此部分,不说了.

  2. 刚刚又想到一点新闻宣传上的问题。丛飞这个事件,其实包括很多其它类似的事件,作为一个事件来说,着眼点是很多的。很多做了好事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人,他们应该如何得到补偿或赔偿?受助对象自己可以获得经济来源之后,应该以何种方式回报资助人?诸如此类。现在很多媒体报道这方面的时候,简单的将问题归咎于“公民素质”或类似的方面,我觉得这是不负责任的。问题既然已经出了这么多,我们就应该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来,而不只是简单的批评一下“公民素质”或“道德缺失”。专门的基金会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法,但是还是需要有良好的监管和审计机制,这些是需要法律来进行保障的。我觉得媒体应该多去挖掘一个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然后引导大家提出好的解决方法,直至立法。仅仅说“丛飞好”,“有些人素质太低”,这样是没有意义的。舆论导向对了,很多现有问题才能得到切实的解决,问题解决了,利人不会导致损己了,越来越多的人就会乐于去“利人”。所谓的道德缺失问题就会越来越少,道德高标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只是说点自己的想法,不是针对某言论,也不是针对此篇blog。大家爱看的看,不爱看就无视吧。

  3. 不嘲笑这样的人,只是他的有些,我有点难以理解。你在这没怎么提到的是,他能资助了那么多孩子,为什么自己的孩子却因为没钱不能得到好的教育?

  4. 今天又回头专门看了这个blog。以前看到推出的标杆和模范,总是为他们感动。而今天,在这台看到模范和标杆,回头在另一个台就看见,渎职,腐败,潜逃,心中就这些标杆模范而悲哀,他们是因为承担了不该他们承担的责任而成为楷模的,那么要问一句,应该承担这些责任的人呢?先谈法,再谈德。但中国有过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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