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曝露宣称要对抄袭行为“永不妥协”,其中引用了这一篇《Why I Have Asked Bloglines To Remove My Site From Its ‘Service’》。我E文不好,只看了一个大概意思:
这位Blogger认为Bloglines未经他的许可就用frame把他的BLOG内容拿去,并且没有放上作者的联系方式。而Bloglines并未承诺不做广告等商业活动,所以认为Bloglines存在着违反CCL中“非商业用途”的条款的可能。对于190名在Bloglines上订阅他的Blog的读者,他表示抱歉,并推荐他们使用RSS客户端程序访问。(如有理解错误,请纠正,谢谢)
可见便是在法律相对健全的美国,这样的问题也还是很困扰的。我个人一直认为像Bloglines这样的OnlineRSS服务本身只是一个服务提供者,与RSS客户端没有什么不同,所以我也不认为它违反CCL。但这篇文章似乎也有道理。不过我倒想问一下这位Blogger,如果读者使用一个带广告的RSS客户端程序访问他的Blog,算不算违反“非商业用途”呢?
那么也许有人要说了,我既然不认为Bloglines违反CCL,那么在《破窗效应》和《再谈License的问题》两篇里批评过的方博客的RSS博览和ChinaBBS是不是也不算呢?这里的问题在于界限要怎么定义。
ChinaBBS的违法是很明显的,虽然还是有不少人认为用frame嵌入全页面是合法的,但是除了专业人士,普通用户根本不会注意到那个frame中的内容是来自于别的网站,只会以为这是该网站的内容。所以这种行为肯定是抄袭的!网站不是这样搞的,要是能这样搞,我推荐火炬“以其人之道还置其人之身”的创意。^O^
我现在要说的是RSS。因为从技术上说,RSS本身是一个只有内容,没有格式的数据,那么,在显示时,它必定是需要经过再处理(reproduce)的。trademark那位blogger对Bloglinesreproducing他的blog表示不满,我觉得这里恐怕是有一点理解上的差异。因为Bloglines并没有有意隐藏RSS内容中重要的域值,包括作者、出处以及所有的原文链接。它还算是相当谨慎地把自己定位在RSS工具服务的位置上,我没有看到Bloglines有把别人订阅的内容当作它自己的内容显示的行为。虽然用户的订阅可以公开,但没有相应的index,你必须知道某个用户名才能取得其订阅内容的公开部分。这些功能都是很谨慎的,因为它们都是基于最基本的RSS的合法应用:基本的订阅功能与RSS客户端完全相同,直接从BLOGGER到读者;公开订阅则相当于用户把自己的订阅导出成OPML与其他人分享。
对比国内的某些RSS网站,比如以前的博览,现在的博粹。别的不用说,只要看看博粹的首页就知道了。它把别人订阅的内容当成了它自己的内容,这是什么精神?这是要钱不要脸的精神。曾雄杰竟然还想提供PDF!警告曾雄杰和搜狐,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当然像Bloglines这样的应用也仍然存在一些版权风险,比如某些BLOG使用更严格的License,禁止此种reproduce的话,Bloglines就违法了。那么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觉得可以在RSS规范中增加License域,明确授权范围,所有RSS工具(不论是客户端还是Online)在刷RSS时都需要检查这个域,以避免对内容的滥用。
最后说两句关于辛曝露的“零容忍”。他说“我是拒绝妥协的,所以,我并不接受创作共用协议。”,我想还是有必要澄清一下,不论是Copyright还是CCL,甚至是Copyleft,都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唯一不同的就是范围。选择CCL并不表示妥协,CCL只是一种共享的态度,分享知识是一种美德。但是对于超出协议范围的行为,我们同样可以“零容忍”。二者并不矛盾,不必弄得如此对立。
补充:令狐在回复中提出一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就是用户在发布时选择不同的License,而BSP根据不同的License自动决定相应内容是否进入RSS中。后来令狐在GTALK上还提出了一个新的协议,以用于像当初的“我不是博客”运动中,拒绝特定的对象不得引用的情况。
再补:在这篇《Blogger应控制其RSS源的许可权》则提出了更复杂的方案。
BTW:忽然之间大家都关注起这个问题来了,看来这方面的相关规范的确到了需要完善的时候了。